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,薛某、單某經事先共謀,以營利為目的,由薛某負責購置賭博機,后將賭博機放置在單某經營的小店內,由單某負責日常管理并為賭客提供兌換硬幣服務,從中非法獲利。
單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,認罪態度較好,并表示認罪認罰,余姚市檢察院經審查后對單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提出有期徒刑七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3000元的量刑建議。
然而,作為同案犯的薛某,到案后先是否認自己擺放賭博機的事實,后因自身口供互相矛盾,在事實面前,他不得不承認在單某的小店內擺放賭博機的事實。盡管承認了這一關鍵事實,但薛某仍存在僥幸心理,在具體得利數額上多次改口,避重就輕。辦案檢察官結合證據材料,認定薛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且獲利數額為9000余元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。庭審當天,薛某再次改變了自己的供述,稱賭博機獲利共計4000元。檢察官分組出示了完整的證據鏈,建議合議庭對薛某的供述與辯解不予采信并進行詳細說理。
最終,法院依法作出判決,對薛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4000元,同時采納了檢察機關對單某的量刑建議,對其適用緩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