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9月某日晚,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轎車,在蓮湖區內被交警攔下檢查。經查,張某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,交警遂將其帶到醫院抽取血樣,后經陜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,張某的血醇濃度為86.42mg/100ml,系醉酒駕駛機動車,涉嫌危險駕駛罪。
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,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,系未成年人、初犯、認罪態度較好,并考慮到張某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相對不起訴條件,該院對張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,并舉行了相對不起訴宣布儀式。宣布儀式上,該院第六檢察部主任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,并與律師共同對張某進行了訓誡教育。張某表示今后一定謹記教誨,遵紀守法。